環保改革進入深水區,環保督查成為常態化。面臨環保風暴,為了達到排污尺度,各個企業都必須通過廢氣處理工程來實現自身綠色發展目標。那么你了解廢氣處理設備是如分類的嗎?其運行又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跟恒峰藍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廢氣處理設備的分類
《環境保護設備分類與命名》(HJ/T11-1996)中對環保設備的定義為:環境保護設備是以控制環境為主要目的的設備,是水污染管理設備、空氣污染管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設備、噪聲與振動控制設備、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防護設備的總稱。
廢氣處理設備一般分類如下:公共環衛舉措措施過濾除塵設備、空氣凈化設備、固廢處理設備、噪音防治設備、環境監測設備、消毒防腐設備、節能降耗設備、環衛清潔設備、環保材料及藥劑、環保儀器儀表。
廢氣處理工程相關的法律依據
相關法規對環保設備運行的均有劃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舉措措施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舉措措施,污染物排放超過劃定的排放尺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背本法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劃定的監視治理部分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休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的;”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劃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分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劃定尺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分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違背本法第十五條的劃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舉措措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劃定尺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背本法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四)擅自封閉、閑置或者拆除產業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舉措措施、場所的。”
廢氣處理設備作為針對環境管理的重要武器,在產業領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企業針對自身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環保設備,可以有效解決污染題目,又可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尤其值得留意的是,環保設備在運行期間,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
環保改革進入深水區,環保督查成為常態化。面臨環保風暴,為了達到排污尺度,各個企業都必須通過廢氣處理工程來實現自身綠色發展目標。那么你了解廢氣處理設備是如分類的嗎?其運行又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跟恒峰藍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廢氣處理設備的分類
《環境保護設備分類與命名》(HJ/T11-1996)中對環保設備的定義為:環境保護設備是以控制環境為主要目的的設備,是水污染管理設備、空氣污染管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設備、噪聲與振動控制設備、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防護設備的總稱。
廢氣處理設備一般分類如下:公共環衛舉措措施過濾除塵設備、空氣凈化設備、固廢處理設備、噪音防治設備、環境監測設備、消毒防腐設備、節能降耗設備、環衛清潔設備、環保材料及藥劑、環保儀器儀表。
廢氣處理工程相關的法律依據
相關法規對環保設備運行的均有劃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舉措措施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舉措措施,污染物排放超過劃定的排放尺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背本法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劃定的監視治理部分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休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的;”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劃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分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舉措措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劃定尺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分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違背本法第十五條的劃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舉措措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劃定尺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廢氣處理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背本法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休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四)擅自封閉、閑置或者拆除產業固體廢料污染環境防治舉措措施、場所的。”
廢氣處理設備作為針對環境管理的重要武器,在產業領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企業針對自身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環保設備,可以有效解決污染題目,又可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尤其值得留意的是,環保設備在運行期間,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